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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打工讨薪无果 法律援助解困
www.mingdajituan.com 】 【 2018-01-04 16:02:45 】 【来源: bte365正规网站 】

  2015年11月6日,女子肖某入职到广安某商场从事某服饰专柜销售工作。工作期间,肖某每天起早贪黑,经常被该服饰专柜店长廖某安排加班。但其对与肖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一直闭口不提,并开始以各种理由拖欠肖某的工资报酬。肖某多次找到商场和专柜,希望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工资拖欠的问题,但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在2016年6月11日,肖某被解聘。肖某走投无路,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高昂的律师费让她望而却步,不知该如何是好。
  
  一次偶然的机会,肖某了解到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为经济困难的劳动者提供法律帮助,遂向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了解肖某的遭遇后高度重视,当即告知肖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启动了维权绿色通道,免去经济状况审查程序,受理并指派了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段小林办理此案。承办人段小林接手此案后,详细的询问了肖某的相关情况,理清思路,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肖某到底与百货公司还是某服饰专柜存在劳动关系?2.怎么获取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据?
  
  经过仔细的分析后,承办人决定先通过法定程序确认肖某的劳动关系。通过走访、询问,承办人了解到肖某于2015年11月到该商场某服饰专柜上班,肖某每月工资、底薪、补贴和提成是由商场代发,然后再由该服饰专柜与商场结算。此外,承办人还获得了肖某入职的基本信息,工资明细以及考勤表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可以证实肖某在工作期间一直由某服饰专柜进行管理,并由其支付工资,从而可以认定肖某与某服饰专柜所属某服饰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是承办人代肖某向广安市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肖某与某服饰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某服饰有限公司给付肖某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但该委员会驳回了全部请求。
  
  2017年3月24日,承办人代肖某将某服饰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肖某的入职函、银行转账记录、证人廖某与某服饰专柜的劳动合同及询问笔录,还提供了某服饰专柜考核记录、工资明细表等大量证据,在庭上据理力争,全力维护肖某的合法权益。承办人指出:1.肖某于2015年11月6日在该服饰专柜上班,由该专柜进行管理,工资计算,考勤记录均由店长廖某负责。虽有证据显示肖某工资由百货公司发放,但百货公司也只是代某服饰专柜向肖某支付,其中2016年3、4月份工资系某服饰专柜直接向肖某转账发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服饰有限公司与肖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2016年6月11日,某服饰专柜在百货公司撤柜,肖某离职,双方劳动关系随之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以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服饰有限公司应当向肖某支付一个月工资。3.某服饰专柜与肖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服饰有限公司应当向肖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最终,广安区人民法院支持了肖某的诉讼请求,确认了原告肖某与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6月11日期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并判决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肖某支付2016年2月、5月、6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的工资,共计22507元。终于拿到报酬的肖某,回顾一路走来充满艰辛的维权之路和来之不易的胜利,激动地流下了眼泪,不住的感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和案件承办人段小林。
  (黄欢)

编辑:满新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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